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

混凝土價款給付之時效問題(二)


案例
B營造廠向A混凝土廠訂購預拌混凝土材料,依約B應於10031日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,雖B於:(1)102年度之公司財務報表,將此筆款項列入「應付工程款」之支出(2)10221A開協調會,會議結論做成:「A供料是否有瑕疵,導致樓板出現裂縫,須待相關單位鑑定,如需賠償將從工程款1000萬元扣除再予給付」,但B仍遲遲不願付款。則A103121日始起訴請求,此時B可否以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?又如B迨至10361日,始與A開協調會並做成(2)之結論,效果又會如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