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

淺介專利侵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

        專利權之侵害一旦發生,專利權人對於侵權人固然可請求賠償,惟此時雙方之法律關係處於一不安定之狀態,專利權人應及早解決。簡言之,如果專利權人明知有損害發生,卻故意怠於不行使權利,造成損害持續擴大,使侵權人及其交易相對人隨時背負著侵權賠償的風險,反而更不利社會上產業經濟的發展。法諺所云:「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之人。」,即是要求權利人應儘早實行權利,否則權利將會有失效之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 準此,專利法第96條第6項即規定:「第2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行為時起,逾10年者,亦同。」,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,實務上是指明知而言,不包括因過失而不知,此部分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,應由侵權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,負舉證責任。另外,實務上亦認為,請求權人只要知有損害,並無需認識實際損害額,時效即開始起算,超過2年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。而如請求權人從未知悉有損害發生,自侵權人為侵權行為之10年後,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會罹於時效。
        因為專利權屬於無體財產權,其損害通常需時間之累積方得顯現,不若有體財產遭受侵害時之損害可以明顯易見(例如車輛遭他人撞擊即會明顯受損),因此專利權損害發生的認識在法律上更顯重要,如專利權人未即時主張權利,原則可能會受有超過時效之不利益,而不得再行請求賠償,不可不慎之。

---
 ~請尊重著作權‧引用請註明原始出處~ 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