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】
A混凝土廠以混凝土材料販賣、運送、現場澆置為業。B營造廠於民國(以下同)100年間向A購買混凝土(澆置另找C公司負責),A、B約定B應於100年6月1日支付價金500萬元。由於景氣不佳而B經營不善,致B遲遲無法償還。A於102年3月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B給付上開欠款而未果,遂於102年9月5日提起民事訴訟,此時B可否以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?又如果B曾於102年5月25日發email給A,內容略以:「積欠之價金500萬元,待本公司資金周轉後再為給付」,則此時A於102年9月5日之起訴結果是否有所不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