謝律師以中國土木水利學會主委、及青商會長的身分,
協助工程會舉辦金質獎青年論壇,
邀請工程會何育興處長、金質獎得獎人李中昀副總、譚國華主任、王晉倫局長等人來精彩分享,謝律師並擔任與談人的工作。
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
2017年4月21日 星期五
2017年4月16日 星期日
公開採購廠商領款資訊之合法性
一、前言
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,乃近10年來我國政府之政策方向,例如民國94年12月6日制定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明揭:「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,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,保障人民知的權利,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、信賴及監督,並促進民主參與,特制定本法。」,即以使人民共享政府資訊,促進人民了解公共事務為目的,規範一定範圍內之政府資訊應予主動公開(同法第7條)。而因政府辦理採購之過程中,所產生之各種資訊,多屬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訊息,依該法第3條,應屬「政府資訊」,而有所適用。又政府採購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:「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,依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確保採購品質,爰制定本法。」,以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對於廠商不得為不正當之差別待遇,是其核心思想,故適度將採購資訊公開,將有助益於此目的之達成。
惟政府可否將上開公開原則無限上綱,任意將一切採購廠商之資訊予以公開呢?政府公開採購資訊之範疇有無限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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